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,“整楼赔偿”不影响追凶
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,“整楼赔偿”不影响追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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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全楼赔偿”作为一种“次优的公平”,只是案件的一个“逗号”,无论是从民事还是刑事的角度,都决定了对真凶的追查还会继续。
日前,四川遂宁首个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,引发广泛关注。 (window.slotbydup = window.slotbydup || []).push({ id: "u5891748", container: "_i630znox87b", async: true });[img]//cpro.baidustatic.com/cpro/ui/cm.js" async="async" defer="defer" >
案情是,2016年11月11日,李女士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油坊中街时,一个铁球从天而降,正好砸中女儿,抢救无效当晚去世。由于久未找到抛物者,女童父亲将事发地整栋楼住户告上法庭,时隔4年终于宣判。船山区法院认为,包括底层门面经营者在内的整栋楼住户都有可能是加害人,判决每户赔偿3000元。
虽已宣判,但楼里绝大多数住户想必都感到委屈。谁都知道,该球只能出自一人一户之手,因未找出凶手就让整座楼住户担责,的确令人难以接受。报道说,已有住户提起上诉。但是,不管是现行侵权责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,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、由可能的加害人赔偿。根据法律也只能这样判。
但这样的判决引发争议也可预见。从同情受害人角度来说,在真凶归案之前,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赔偿,一定程度上可以抚慰失去孩子的父母亲;而从无辜住户角度看,为别人的错误埋单,不免不平。但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,主要是遵循了公平原则。否则,让受害人一家承受既失去孩子、也找不到真凶的全部损失,则更有失公平正义。
当然,“全楼赔偿”远不是公平正义的终点。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单纯的“连坐式”补偿规则打了三个“补丁”:第一,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;第二,明确公安等机关有及时调查、查清责任人的义务;第三,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,在查清责任人后享有追偿权。其意即在将“全楼补偿”规则的运用降到最小可能,进而纠正所谓“连坐”的消极后果。
另外,从刑事追责角度看,这一案件也不会因此判决而终结。2019年最高法院下发司法意见,明确了故意从高空抛物品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应当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;为伤害、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,依照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……
这一意见解决了以往法律适用模糊的难题,强化了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追究。同时,为了尽最大可能防止出现无辜者受牵连的情形,意见也特别强调,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,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公安机关并没有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,而是成立调查组,展开了一系列侦查。此案一直拖了4年才判决,也侧面表明追查真凶之难。但无论是从民事还是刑事角度看,此案都不会止于“整楼赔偿”。这种不够完美的判决、涉事住户的委屈,对侦查机关来说,更是一种督促,督促他们坚持追凶,让真凶伏法并返还无辜者的“垫款”。
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和侦查手段不断进步,侦破这类案件也会越来越容易,有理由相信这种嫌疑人范围相对确定的案件,早晚会侦破,只要侦查机关持之以恒地努力。
□吴元中(法律工作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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